條款和條件

一般銷售條件
(1) 契約與驗收

此處列出的銷售條款和條件,以及本文件對頁上的描述構成FANYI, Inc., (賣方) 和買方之間的完整協定。賣方接受此訂單的明確條件是買方同意此處包含的條款。

(2) 價格和驗收

所有價格均為賣家工廠或發貨點的離岸價,不包括裝箱。付款應在賣方處以現金支付,不得扣除任何費用。買方應支付其他付款方式的費用:初始業務關係、維修等將按 C.O.D.

主要交貨應根據本協定對頁的條款支付。到期付款將收取每月 1.5% 的利息。未經賣方書面接受,買方不得在付款中扣除。如果同意終止契約,則應在終止之日全額付款,僅扣除尚未購買和生產的部分。如果賣方採取任何行動向買方收取逾期款項,則任何收款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都將向買方收取。

(3) 發貨時程表和交貨

賣方應根據買方要求的交貨日期,盡可能緊密地制定發貨時程表。但是,對於因賣方履行或不履行本契約項下的任何義務而造成的偏差,或因任何傷亡直接或間接造成或以任何方式造成產品損失或損壞,賣方概不負責,因此不按運輸時程表的偏差負責,也不對買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騷亂、買方行為、罷工或其他勞工困難、工作力、用品和運輸設施短缺或任何其他類似或不同的原因或超出賣方或其供應商或分包商控制範圍的原因。賣方保留在任何買方請求日期之前發貨的權利。賣方保留批量交貨的權利。在每件拍品交付時,賣方有權立即為總售價的適當部分開具發票。如果為方便買方而延遲發貨超過預定交貨日期,賣方保留立即為貨物開具帳單的權利,並有權向買方收取倉儲保險、卡車運輸費和由此造成的所有其他費用。

(4) 短缺索賠

任何丟失、破損(明顯或隱藏)的索賠均由買方負責,應立即向承運人提出。賣方將向買方提供合理的説明,以確保對此類索賠進行令人滿意的調整。任何短缺或其他錯誤的通知必須在收到貨物后 24 小時內通過電話和傳真通知賣方。未發出此類通知應構成買方無條件接受和放棄所有索賠。根據本協定出售的產品的損失或損壞風險在交付給承運人時轉移給買方,無論哪一方支付運費。

(5) 運輸費用和津貼

除非賣方提案(如有)中另有說明,否則不允許運輸貨物。如果賣方的提案規定允許運費(如有);所有價格均為賣家的發貨點,允許最經濟的地面運輸。如果報價包括運輸,賣方保留指定公共承運人並以其認為最經濟的方式發貨的權利。因買方要求的特殊路線而產生的額外費用應由買方承擔。在任何情況下,賣方吸收的任何運費津貼均不得從售價中扣除。如果報價包括運輸,則無論買方在工廠、倉庫、貨運站接受運輸,還是以其他方式提供自己的運輸,都不會減少任何折扣來代替運輸。

(6) 稅項

賣家價格不包括任何適用的銷售稅、消費稅或類似稅費和關稅。如果根據現在或以後生效的任何法律或政府法規,賣方需要對本訂單中包含的產品或基於上述產品的銷售、運輸、交付、使用或消費直接或間接地支付或收取任何稅款,則買方在本協定項下應支付的價格應增加此類稅款的金額。買方同意支付此類稅款作為購買價格的一部分。買方還同意,即使賣方在交付和收到最終付款后得知應繳稅款,也應支付此類稅款。

(7) 產品安裝

安裝和安裝賣方產品所需的任何申請和/或許可證應由買方全權負責,並應由買方獲得。對我們產品所在的建築物/地基進行的任何必要改動或修改均由買方全權負責。如果賣方已同意安裝該產品,則賣方保證此類安裝將以熟練的方式進行。買方應支付所有安裝費用,包括為容納賣方產品而對買方的工廠和設備進行的任何修改的費用。賣方明確不保證此類修改是不必要的。

(8) 保修

賣方保證,本協定項下銷售的產品符合本協定對頁上的描述,並且在正常使用情況下不存在任何明顯的材料和工藝缺陷,買方應在安裝之日起 6 個月內向賣方發出書面通知。在該期限內,如果賣方收到買方關於任何產品的任何所謂缺陷或不合格項的書面通知,並且根據賣方的單獨判斷,該產品不符合或被發現在材料或工藝上存在缺陷;然後,買方應應賣方的要求,將零件或產品退回FOB賣方的運輸點,賣方應自行選擇並承擔費用維修或更換有缺陷或不合格的零件。有缺陷或不合格部件的拆卸和重新安裝費用由買方承擔。當原始設備的保修期到期時,備件交付或不合格部件的保修到期。賣方的唯一責任和買方在本協定項下的唯一補救措施應限於此類維修或更換。

本保證明確代替並排除所有其他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對適銷性和特定目的、用途或應用的適用性的保證,並且沒有超出本保證正面描述的事實或陳述的肯定。

賣方的保證不包括以下各項,賣方也不對以下方面做出任何保證:

  • 在上述保修期內未向賣方報告的故障;
  • 由於誤用、濫用、安裝不當或溫度、污垢或腐蝕性物質的異常條件而導致的故障或損壞;
  • 由於有意或無意的操作、超過額定容量或以其他不當方式造成的故障;
  • 被賣方授權代表以外的任何人以任何方式篡改或更改的產品;
  • 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損壞或非賣方過錯的其他原因;
  • 買方為試圖修理或返工任何聲稱有缺陷的產品而產生的費用;和
  • 因買方提供的圖紙和規格而導致的材料和工藝缺陷。
(9) 專利問題

如果發生任何訴訟或要求,指控侵犯與賣方根據本協定提供的設備或其任何部分的結構有關的任何專利,買方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此類訴訟或要求,並給予足夠的授權、資訊和協助進行辯護。賣方沒有義務對任何此類索賠進行辯護,但如果其確實行使了此類權利,賣方有權自行選擇並承擔費用,通過為買方獲得繼續使用賣方提供的設備或其部件的權利來解決此類訴訟或要求。或者,賣方可以自費用非侵權設備更換設備或其部件,或者對其進行修改以使其不侵權,或者可以移除被指控的侵權設備並退還購買價格。對於根據買方設計製造或買方已修改其設計的任何設備或其部件,本賠償條款不適用。本段應規定賣方的唯一責任和買方對任何此類訴訟或要求的唯一補救措施,並且在任何情況下,賣方在本段下的責任均不得超過買方為產品支付的購買價格。

(10) 賣方的製造權

賣方有權自行決定在其認為適當的預計發貨時程表之前製造本協議規定的產品。

(11) 責任限制

對於本協定項下的任何違反保證的行為,賣方的唯一責任和買方的唯一和排他性補救措施應限於賣方自行選擇進行維修或更換。賣方對任何及所有索賠、任何性質的損害、損失、責任或糾正措施的費用的全部責任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與履行本協定或本協定項下涵蓋的產品或其履行有關的任何保證有關的責任和義務,不得超過購買價格。在任何情況下,賣方均不對任何性質的任何特殊、間接、偶然或後果性損害負責;包括但不限於生產設施或設備的使用損失、利潤損失、財產損失、因依賴賣方在本協定項下的履行而產生的費用或生產損失,無論買方還是任何第三方遭受。買方同意,賣方對因基於嚴格責任的任何訴因引起的任何財產損失而直接或間接發生的任何和所有費用、索賠、要求不承擔任何責任。

(12) 修改、撤銷和棄權

本契約不得修改或撤銷,也不得放棄其任何條款,除非此類修改、撤銷或棄權以書面形式提出,並由賣方的授權員工在其辦公室簽字。

(13) 擔保權益

買方特此授予賣方在本協定項下購買的產品及其任何收益的擔保權益,作為支付全部購買價款的擔保。買方同意簽署賣方可能要求的其他檔,以完善此擔保權益。買方同意,只要未支付購買價格的任何部分,未經賣方事先書面同意,不會將產品從最初安裝的司法管轄區移除。

(14) 取消

賣方和買方都認識到,由於根據本協定訂購的產品的獨特性,計算因取消而造成的損害將很困難。因此,如果買方因未能滿足本協定的付款條款而取消任何訂單或導致賣方停止履行任何訂單,則買方同意根據預定交貨前收到買方的書面取消通知或賣方通知買方其將停止履行的天數支付以下特定取消費用: 無論事件發生時間較早:

計劃配送前天數:買家應支付的標價百分比

120-90 20%

90-61 50%

60-31 75%

30 或更低 100%

除非賣方明確書面同意,否則買方指定的計劃交貨延遲將被視為取消。

(15) 成本和費用

買方同意向賣方支付所有成本和費用,包括賣方在行使其在本協定項下的任何權利和補救措施時產生的合理律師費(包括上訴費),特別是買方欠賣方的任何未結餘額的收取。

(16) 適用法律;糾紛;管轄:

本協定的履行和解釋應適用中國法律,但不包括其衝突法規則。買方同意,其可能提出的與本協定項下的購買有關的任何索賠應通過具有約束力的仲裁解決,該仲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進行和管轄,並應在中國河南省進行。

(17) 其他

賣方保留為由於任何政府當局或計劃自願或強制性制定或與之相關的任何限制而無法合理獲得的材料提供替代品的權利。在因賣方或其供應商無法控制的原因而導致的任何短缺期間,賣方可以按照賣方自行判斷認為公平的方式,在其所有買方之間按比例分配其產品供應。賣方不應因本協定項下的任何按比例分配而對買方承擔任何責任。所有訂單必須由賣方的授權員工在其辦公室接受。賣方未能在任何一個或多個情況下堅持履行本契約的任何條款和條件,或賣方未能

行使其在本協定項下的任何權利不應被解釋為放棄或放棄任何此類條款、條件或本協定項下的權利,也不應影響賣方堅持嚴格履行和遵守本契約的任何未執行部分或未來履行這些條款和條件的權利。